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寬恕不是解決之道

有這樣一個第二春案例:一個已婚男人和已婚女人墜入愛河。當她懷孕時,他們兩人同時離婚並結為連理。女人在前段婚姻中並無子女,而男人有一個小女兒,離婚後他將女兒交給前妻撫養。這對伴侶對於男人的前妻和女兒都感到內疚,他們深深希望男人的前妻能夠原諒他倆。然而,男人的前妻對兩人十分怨恨,因為她和女兒,正為他們兩人的婚姻付出沈重的代價。



他們尋求排列師的幫忙,而他建議這對伴侶想像:如果第一任妻子原諒他們時,情況會是如何?他們開始瞭解,兩人都在避免經驗他們的罪惡感。在期待得到原諒的同時,他們否定了前妻的尊嚴及需求。他們承認兩人幸福的婚姻奠基於前妻及女兒的不幸及犧牲,他們決定滿足前妻所提出的合理要求,而他們的婚姻便持續維繫著。 除了面對質疑,「寬恕」也是另一個嘗試遮掩並拖延衝突的發生,而非直接面對並尋找解決之道的方式。 若受害者將「寬恕」當成是他們免除加害人罪惡的某種權力,「寬恕」將有負面效果。 當和解真正發生時,清白的一方將得到賠償,這是權力也是義務。 從另一方的角度來看,罪惡的一方承擔行為的後果,不只是他們的責任,同時也是他們的權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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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Blog2 Pos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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